2025年5月30日,国际调解院公约签署仪式在香港举行。33个国家现场签署《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为创始成员国。国际调解院是以“和解合作和谐、共商共建共享”为核心理念的新型国际争端解决平台,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史上具有开创性意义。这不仅是东方智慧对全球治理体系的创新贡献,更是对“全球安全倡议”理念的深刻践行,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注入了一股强劲的和平动能。
历史沿革: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时代召唤
回望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轨迹,国际争端解决以西方国家主导的诉讼、仲裁主导的模式曾在特定历史时期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其结构性问题日益暴露:发达国家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话语权普遍不足;程序冗长、费用高昂令许多国家望而却步;仲裁裁决“非此即彼”的刚性特质,往往难以抚平深层矛盾,甚至可能埋下新的冲突火种。同时,传统司法与仲裁机制在处理涉及文化差异、历史纠葛的复杂争端时,其“一刀切”式的裁决常显力不从心。因此,国际社会呼唤一种更具包容性、更灵活高效、更注重关系修复的争端解决新范式。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国际调解院宣告成立,作为对这一结构性制度的有益补充。
国际调解院的诞生绝非一时起意,而是植根于中国深厚的和平文化与当代实践智慧。中华文明“以和为贵”“和而不同”的哲学精髓,为调解机制提供了丰沃的文化土壤。《韩非子·难一》记载了舜调处“历山之农者侵畔”“河滨之渔者争坻”等部落内部纠纷的传说;《周礼》亦记载了官府中“调人”的职务,主要职责是“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数千年来,调解之法作为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为处理社会纠纷积累了宝贵经验。从“枫桥经验”的基层智慧到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下复杂经贸纠纷的解决,再到成功斡旋伊朗和沙特阿拉伯恢复外交关系,中国积累了丰富的调解实践经验。
破局之道:国际调解院的创新之道与实践潜力
国际调解院作为全球首个专门以调解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制度设计体现着诸多创新性。
在成员构成上,它积极倡导并努力实现广泛的代表性,特别是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有力矫正了现有机制中的力量失衡。《公约》第七条提出,调解院应保持开放和包容性,所有国家及区域一体化组织均可申请成为成员。创始成员资格的设计,特别是对《公约》签署国的倾斜及时间窗口安排,体现了对早期支持者的认可。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其协商一致优先、特定重要事项需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规则,旨在平衡效率与公平,努力矫正现有机制中的力量失衡,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在程序运行方面,国际调解院突出灵活高效与成本可控的务实路径,程序启动尊重各方意愿,争议方可随时单方面撤回同意,赋予各方高度掌控权。调解程序相关信息和文件默认保密,为坦诚沟通、探索创造性解决方案提供安全空间,其非对抗性特质是弥合分歧、维护关系稳定的独特优势。
在调解规则体系的制定上,国际调解员注重融合东西方智慧。《公约》授权理事会通过一系列关键规则,包括提交调解程序规则、调解员行为守则等。这为探索并逐步构建一套融合东方智慧(如关系修复、共赢导向)与当代国际实践需求的标准化调解规则体系奠定了基础,为全球治理贡献了重要的国际公共产品。
国际调解院的价值绝非止于理论蓝图,其广阔应用场景蕴含巨大实践潜力。在处理国与国之间涉及领土、海洋权益等传统安全争端时,调解可作为诉讼与仲裁的有力补充或前置程序,为紧张局势提供“减压阀”。《公约》明确尊重国家主权声明,允许国家排除特定类型争议(如领土主权、海洋划界),体现了对核心关切的务实考量。在涉及第三国时需其同意,从而确保了程序的正当性。在处理投资者—国家争端与国际商事争议时,其高效性、灵活性和成本优势及保密性更契合商业主体的核心诉求。《公约》对“国民”(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和“私主体”(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定义宽泛且务实,明确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覆盖了广泛的商业实体及其分支机构。明确排除纯消费交易,聚焦真正国际商事纠纷。此外,面对气候变化、跨境污染、公共卫生危机等,国际调解院亦有能力搭建多边协商平台,凝聚脆弱共识,推动集体行动。尤为可贵的是,其相对较低的成本和灵活的机制,为那些长期被排除在传统高成本机制之外的中小国家提供了可负担的正义实现渠道,真正体现了国际公平正义的普惠原则。历史经验表明,成功的调解往往能达成更持久、更易执行的解决方案。
时代坐标: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坚实步履
国际调解院契合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内在要求。在相互依存日益紧密的全球化时代,各国前途命运从未如此紧密相连。对抗冲突只会导致多输,和平共处、合作共赢才是人间正道。国际调解院所倡导的对话协商、相互尊重、寻求共赢,正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争端解决领域的具体实践路径。它向世界传递出清晰信号:和平是珍贵的,争端并非不可调和,通过智慧与耐心总能找到和平的出路。这盏在动荡世界中点亮的和平之灯,为处于十字路口的人类社会照亮了前行的方向。
国际调解院在争议声中开启征程,其发展壮大不可能一帆风顺。《公约》建立的制度框架是基础,但成功运行仍需克服诸多挑战。例如,如何提升全球认知度与信任度,如何吸引最顶尖的国际法律与调解人才,如何确保其运作的长期独立、公正与高效,如何协调与现有国际司法仲裁机构的关系以实现优势互补,这些都是前进道路上必须直面的课题。这些挑战的克服,既需要国际调解院自身持续优化制度、积累公信力,更有赖于国际社会特别是广大成员国的共同支持、参与和建设性贡献。国际调解院的未来,掌握在珍视和平、致力于通过对话协商解决争端的国家手中。
国际调解院在香港的创立完成了从外交理念到制度实践的伟大跨越。这一新型国际调解机制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形式,首次构建起覆盖国家间争端、投资者—国家争端及国际商事争议的全方位调解体系,并配备了从案件登记、程序开展、保密到和解协议效力与执行的完整规则链。正如“六尺巷”典故所昭示的互谅互让精神,国际调解院摒弃零和博弈的对抗逻辑,以“化干戈为玉帛”的智慧铺设对话通途。这种植根于中华“和合”文化的制度创新,为践行“全球安全倡议”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坚实的实体支撑和可操作的法律框架,彰显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对《联合国宪章》的坚定守护。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院副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责任编辑:汪书丞
新媒体编辑: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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