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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日报】最高法创新举措成功调解巨额跨国纠纷——平等保护助中外企业发展共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6-24 12:01:44   浏览次数:2  发布人:8967****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当庭化解一起标的额超千万美元的涉外企业清算责任纠纷案。四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标志着这起横跨亚欧大陆的复杂商事争端,通过调解机制实现互利共赢,彰显对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据悉,该案系瑞士某公司与深圳某贸易公司的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深圳某贸易公司支付超千万美元赔偿金额。然而,深圳某贸易公司的股东在未通知瑞士某公司的情况下注销了该企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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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当庭化解一起标的额超千万美元的涉外企业清算责任纠纷案。四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标志着这起横跨亚欧大陆的复杂商事争端,通过调解机制实现互利共赢,彰显对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据悉,该案系瑞士某公司与深圳某贸易公司的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深圳某贸易公司支付超千万美元赔偿金额。然而,深圳某贸易公司的股东在未通知瑞士某公司的情况下注销了该企业,导致瑞士某公司超千万美元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瑞士某公司遂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组成由沈红雨担任审判长,潘勇锋、郭载宇、黄西武、杨蕾担任审判员的五人合议庭审理此案。

    据了解,本案中瑞士某公司和国内公司已有多年合作经历,双方一直保持良好经贸往来。合议庭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关键作用,通过证据交换,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后续高效、精准开展调解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纠纷是过去式,法官要善于引导当事人跳出思维误区,看到未来互利共赢的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国际商事法庭法官沈红雨说,国际商事调解和普通商事调解一样,具有自愿性、保密性、灵活性的共性特点,但同时又具有国际性、专业性、高效性的个性特点。这次案件调解成功,得益于合议庭的不懈努力和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积极配合。

    面对巨额跨国纠纷、汇率波动冲击、涉案因素复杂等诸多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法官以定分止争为目标,创新举措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以调解破局。

    调解过程中,因案涉金额特别巨大,该案一度因国际汇率市场剧烈波动导致协议内容反复。合议庭敏锐洞察风险,积极斡旋协调,推动双方尽快达成并确认最终调解方案,有效避免了汇率风险,保障了调解成果的稳定性。这不仅是跨境债务的成功清偿,更是国际商事规则与中国司法智慧的深度契合。

    该案承办法官杨蕾介绍,针对案涉企业内部审批链条长、程序复杂的现实问题,合议庭主动作为,积极推动并促成相关方简化内部审批流程,打通审批“绿色通道”,显著缩短了调解协议落地生效的时间,为处理类似跨国复杂纠纷提供了成功范例。

    “审理该案的法官们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成功将国际商事规则与中国司法智慧深度融合,彻底解决中外当事人之间的巨大纠纷,实现了最佳司法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研究员刘敬东说,通过调解方式促成中外企业“和合”共赢,成功化解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彰显中国司法支持国际仲裁的一贯立场。

    刘敬东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受理本案后在短时间内实质性化解纠纷,以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解决涉外国际商事纠纷的成功实践,再次彰显我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司法担当。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国际商事法庭协调指导办公室主任龙飞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一直坚持将调解这项“东方经验”融于办案中,将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并建立了“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目前,“一站式”机制共纳入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内的10家仲裁机构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两家调解机构,实现了诉讼、调解、仲裁的有机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官网还设立了“一站式”平台,出台了“一站式”平台工作指引,支持和便利当事人在线选择早期中立评估、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多元化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截至2025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共受理国际商事案件42件、审结36件,当事人涉及意大利、日本、韩国、新加坡、美国等21个国家和地区。审结案件中调解以及促和撤诉的7件,占比19.4%,调解金额超15亿元。

    来源:经济日报

    记者:李万祥

    编辑:段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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