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和合”共赢,千万美元跨国纠纷当庭化解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当庭调解一起涉外企业清算责任纠纷
“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希望各方当事人尽快履行民事调解书内容,推进合作、互利共赢,维护友好商业合作关系。”
随着法槌落下,一起标的额超千万美元的涉外企业清算责任纠纷圆满化解。6月1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的调解下,四方当事人当庭签署调解协议,标志着这起横跨亚欧大陆的复杂商事争端,通过调解机制实现了互利共赢。
庭审现场。
据悉,该案系瑞士某公司因与深圳某贸易公司的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深圳某贸易公司支付超千万美元赔偿金额。然而,深圳某贸易公司面临清算注销,其股东国某公司及总经理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未通知瑞士公司的情况下注销企业,导致瑞士公司超千万美元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瑞士公司遂将国某公司、国某公司全资股东煤某公司等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组成由沈红雨担任审判长,潘勇锋、郭载宇、黄西武、杨蕾担任审判员的五人合议庭审理此案。
庭审现场。
“原被告双方是合作多年的生意伙伴,而且还有继续合作的需求,对于这样的案件,调解是最好的解决方式。”该案承办法官杨蕾表示,合议庭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关键作用,通过证据交换,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焦点,经过反复沟通协商,最终达成了各方都满意的方案。
“前段时间美元汇率波动较大,原本已经初步达成的意向又出现变数,合议庭及时做工作,督促双方尽快确定下来,规避汇率风险。”谈及调解过程中的波折,杨蕾表示,因案涉金额特别巨大,一度因国际汇率市场剧烈波动导致协议内容反复。合议庭敏锐洞察风险,积极斡旋协调,推动双方尽快达成并确认最终调解方案,有效避免了汇率风险,保障了调解成果的稳定性。
“这不仅是跨境债务的成功清偿,更是国际商事规则与中国司法智慧的深度契合。”杨蕾说。
全程见证此次纠纷解决过程的原告代理律师段志刚表示,在跨境经济争议中,诉讼的时间节点往往是不可控制的,但案件进入国际商事法庭后,程序推进迅速,不仅用较短时间圆满解决了纠纷,也为中外当事人的再度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实现了多赢、共赢的案件处理结果。
“尽管国有企业承担了连带责任,但总的金额下降了,这个结果是可接受的。”被告方代理律师同样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当事人之间没有撕破脸,还能继续做生意,这是最好的结果。”
庭后,本案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国际商事法庭法官沈红雨表示,案件的成功调解,得益于合议庭的不懈努力和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积极配合。合议庭贯彻院党组和张军院长提出的“不仅依法审案件,更要实质解纠纷”工作要求,促调成功千万美元的国际商事纠纷,一次性实质性化解矛盾,以最小成本、最大限度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调解协议达成后,各方握手言和并合影。
谈及国际商事调解的特点,沈红雨表示,国际商事调解和普通商事调解一样,具有自愿性、保密性、灵活性的共性特点,但同时又具有国际性、专业性、高效性的个性特点。这就要求国际商事法官不仅要有很强的专业能力,要掌握各类国际商事规则,而且要善于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进行换位思考,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促进当事人从利益对抗走向利益协商。
据了解,截至202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共受理国际商事案件42件、审结36件,当事人涉及包括意大利、日本、韩国、新加坡、美国等21个国家和地区。审结案件中调解以及促和撤诉的7件,占比19.4%,调解金额达15亿余元人民币。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协调指导办公室主任龙飞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一直坚持将调解这项“东方经验”融于办案中,将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并建立了“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目前,“一站式”机制共纳入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内的十家仲裁机构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两家调解机构,实现了诉讼、调解、仲裁的有机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官网还设立了“一站式”平台,出台了“一站式”平台工作指引,支持和便利当事人在线选择早期中立评估、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多元化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中国传统文化蕴含着丰富的调解智慧。相信随着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调解实践的发展,各国当事人将会越来越认可中国‘和文化’的力量,共同助力营造优质法治营商环境,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沈红雨说。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记者:乔文心
摄影:陈政、王圣翔
编辑:李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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