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 张立伟
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进行深刻总结与创新发展,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高度系统谋划和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为我国法治建设指明了目标和方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全面部署。新征程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01
牢牢把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这一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极具原创性时代性的法治概念和理论,又是实践中必须牢牢把握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它既是从理论层面对我国法治建设要实现的理想愿景的概括把握、对法治目标的战略设计,也体现了从现实角度对法治建设的路线、方向进行总体规划,从而能够更有效地加快推进法治建设,具有深刻的理论内涵和重要的实践价值。
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虽仅一字之差,却有着质的飞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接下来,法治建设要向更高阶段更高水平迈进。如何去把握更高阶段的法治建设的性质、特征、功能、目标、路径?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了科学的回答。从理论上,法治体系是一个描述一国法治运作规范化有序化程度,表征法治运作各个环节彼此衔接、协同高效状态的概念,也是一个规范和指引法治运作,使之充分体现和有效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的概念。它要比法治国家这个概念更加具体,能够对法治建设实践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
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统合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诸种要素,将其纳入一个系统的整体结构,是一个极具统摄力的范畴。例如,在法律规范体系之外,它还包含了另外一种重要的制度形式——党内法规体系,这不仅拓展了法治建设的范围,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也使得法治建设能够获得更加充足的动力。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动态运行的不断发展变化的系统。与我们熟悉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各环节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所包含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对不同领域不同层面的法治要素进行了更高水平的联动和集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范畴可以让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法治建设的整体性统一性,防止陷入碎片化片面化的误区,也能够帮助我们认识依法治国的全面性全局性,防止在一个封闭的意义上偏狭地理解法治。
正因为如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有着重大的实践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这是习近平总书记从把握法治建设规律角度出发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党加强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从整体上谋划和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总抓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特别是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得到了历史性加强。我们党第一次召开中央全会研究部署全面依法治国,第一次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这一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第一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这个过程中,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不断完善,法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不断增强。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顶层设计、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正是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来进行的。2021年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这一文件正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五大体系”为主体框架,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作出的总体规划和具体部署安排。《决定》也是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来对法治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的。
02
以系统的方法推进建设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系统观念,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方法论的重要范畴,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重要内容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这一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坚持系统观念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推进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不能“东一榔头西一棒槌”,要纲举目张,分清轻重缓急,注重系统集成,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整体推进中实现重点突破。
第一,要在系统观念中把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正确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定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是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体系。要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方面,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行稳致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以人民意志塑造良法本质,以人民群众为法治实践主体,以人民伟力为法治动力源泉,以人民权利为法治根本目的,以人民满意为法治根本评判标准。
第二,要运用系统观念谋划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长远目标,处理好长远和当下的关系。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布局中进行谋划和设计,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擘画的“两步走”战略基础上,提出了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进一步提出到2025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形成、2035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的总体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了“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科学论断,既体现了对法治和现代化内在联系规律的深刻把握,又凸显了全面依法治国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保障作用。因此,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建设和推进。同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领域,要实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需要在谋划全局的基础上,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方面法治建设。同时,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环节的具体工作也要在长远目标下找准各自的定位,细化推进实施的具体步骤。
第三,要运用系统观念处理好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实现法治建设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对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关系作出深刻论述:“在整体推进的基础上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努力做到全局和局部相配套、治本和治标相结合、渐进和突破相衔接,实现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统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坚持整体推进,注重系统集成,增强各项措施的关联性和耦合性,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从而有效化解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不协调、不平衡、争权诿责等问题。同时,也要强调重点突破,抓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实现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突破。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决定》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就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总抓手下,提出的有关宪法实施的制度目标,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具体抓手。在这一目标和抓手下,《决定》提出的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合宪性审查,就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重点环节。
随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加速演进,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涉外法治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点环节、当务之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快速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等一系列涉外法律法规相继颁布,涉外法治体系初步建立,涉外法治能力不断加强。特别是在运用法治手段开展国际斗争这一领域取得重点突破,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加速出台,为我们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03
在全面深化改革中不断完善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法治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原因在于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深化法治领域的各项改革。针对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存在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完备、法治实施体系不够高效、法治监督体系不够严密、法治保障体系不够有力、涉外法治短板比较明显等问题,《决定》从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五个方面进行了重点部署。
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化执法司法改革,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必须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行,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严格执法司法标准,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终要落脚在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上。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必须坚持正确的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出台和实施,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得到了更高水平的保障,但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决定》提出,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这正是针对当前执法司法人权保障方面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所提出的重要举措。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就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加大对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障力度。这对于纠正和防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
健全公正执法司法制度机制,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是完善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决定》指出:“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将监察权一并纳入执法司法的制约和监督,强调执法司法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进行,这对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来说非常重要。同时,《决定》在总结近年来司法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司法责任制的深化推行,是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举措。要不断完善合议庭、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责任机制,进一步落实改革的各项要求。执法司法公开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执法司法进行外部监督的重要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公开取得显著成效,法律文书、司法过程的公开程度不断提高。但同时也要看到,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司法公开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日益复杂,司法公开需要进一步深化和规范。
加强法治保障体系,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法治工作队伍处于法治实践的最前沿,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任务的最主要力量。法治专门队伍是其中的核心力量。随着员额制等改革举措的实施,人民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持续加强。但是,也要看到司法工作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法治专门队伍管理教育和培养。
人民法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担负重任,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各项司法改革任务,不断提高公正司法水平,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
本期封面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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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5年第8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66期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微信公众号
编辑:李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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