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一):数据信托
对个人而言,数据也是一种财富。
数据被无偿占有、免费使用、被滥用,甚至为害数据所有者本人。
数据信托,简单讲就是数据的所有者把数据委托信托公司(大数据公司等)等进行投资。
信托的条款由数据所有者制定,体现所有者意志,按照所有者设定的条款投资、分配和继承。
信托的设定人(受托人)、受益者和管理者是分开的;信托中的数据怎么用是由受托人设定,而非管理者设定。
使用数据的费用视数据量和数据的独特性而定。
随着大量的经济活动,在虚拟世界中进行,数据的价值也在水涨船高。最终,当人们在虚拟世界花的时间、创造的价值超过现实世界时,每一个人的最大资产可能就是数据资产了,届时,每个人都会重视对自己数字资产的管理。
欧盟的GDPR(GeneralDataProtectionFRegulation,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和美国的 CCPA(《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已经确定所有权属于用户。今天你在欧洲或者美国上网,每一个网页第一次访问时都要让你设置数据使用的许可权,你可以设置成不让它收集你的任何数据。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分享数据利益的办法。目前欧盟和美国的实际做法是通过罚款的形式从使用数据的公司收钱,然后再支付给用户。截至2023年,欧盟以违反GDPR的名义开出了多笔上亿欧元的罚单,包括对脸书12亿欧元的处罚、对亚马逊7.46亿欧元的处罚、对 WhatsApp网络信使2.25亿欧元的处罚以及对谷歌1.4亿欧元'的处罚等等。除了开罚单,欧盟还要求大数据公司自己开发追踪数据使用的系统,这个系统就相当于每一家银行都有的、能追踪每一笔资金流向的系统。这些企业被要求说清楚它们是如何使用数据的,以便检查是否滥用数据。
虽然通过罚款的方式变相地支付给用户数据使用费不是一个好办法,但是数据信托没有建立起来之前,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重要的是,它确定了数据的所有权归用户。
如何保证数据在被正常使用的同时不被使用者“偷走”呢?这件事在过去很难办到,因为拷贝得到的数据和原始的数据没有区别。今天有了区块链,防止数据在使用时被拷贝成为可能。区块链有一个特点,你可以验证一个数据,而不需要拥有它。这就如同你可以验证一张存单的真伪,而不需要先得到那笔钱。区块链的这种不对称性,可以把数据的拥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严格分开。只有将数据变得可以被广泛使用却不可复制时,才能维持它的价值。埃里克·施密特博士在总结代表了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时讲:“比特币是一项非凡的密码学成就,它创造出的在数字世界中不可复制东西的能力具有巨大的价值。”
区块链在本质上是一个电子账本,它的每一次传输和使用都能被记录下来,因此跟踪起来易如反掌。在未来的虚拟世界中,数据不仅是被加密的,所有者对它还具有可控性,而且它的使用是能被跟踪的。
在未来的虚拟世界中,数据不仅是被加密的,所有者对它还具有可控性,而且它的使用是能被跟踪的。
数据信托的法律和技术问题,还有一个二者结合的问题需要解决,就是如果数据的使用被随意授权,也会出现问题,甚至引发灾难。虽然数据的所有权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得到保护,但是如果有些人随意授权数据的使用,而有的人不管是出授权于自身安全的考虑,还是对授权本身兴趣不大,拒绝授权,那么前者的数据在统计结果中就会占优势,后者的数据特性就显示不出来。当然,如果大家为了争夺在虚拟世界中更大的发言权,就有可能选择低价,甚至免费大量授权,于是就会出现踩踏现象,导致所有的数据都变得不值钱,最终恢复到今天管理者和使用者以几乎零成本谋利的现状。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也可以参照银行业控制贷款的解决办法。
对于数据资产的使用这样管理:在技术上,要有很多工具限制它的使用范围,比如通过区块链,限制同时访问某项数据的人数,如果同时访问人数过多,需要一个人访问结束,才能接受新的访问;在法律上,要对规避监管的行为做出处罚。
最后,要解决谁来管理信托、如何继承数据资产的问题。
三种设想:第一种是由政府监管,这种想法是英国人提出来的,英国也是最早提出数据信托的国家。由政府管理的好处是管理者具有公信力,坏处是政府有可能干涉大家在元宇宙中的生活。第二种是由私营企业管理,一些美国人持这种看法,比如著名的科技作家凯文·凯利。这种想法也有问题,因为管理数据的私营企业虽然独立于目前的大数据公司,但是无法保证它们在获得权力后不成为新的数据垄断者。几年前,谷歌等私营企业尝试成立独立的、私营的数据信托,但是由于大家对那些新的私营公司的信任并不比对谷歌等公司更好,这件事便不了了之了。事实上,在虚拟世界中的垄断可能比在现实世界中的垄断更可怕。当推特封掉了特朗普的账号后,当时那位还没有卸任的美国总统向民众直接传递信息的渠道就被堵上了99%。于是,就有了第三种设想——建立一个类于美国工会的组织,由它们代表数据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谈条件,并且规范数据使用者的授权行为我们不妨称之为工会式的数据信托。
一、信托的管理者是独立于任何其他商业机构的,它们从信托的收益中提成。二、数据所有者放弃了自己直接把数据提供给使用者的权利,以免大家竞相降价损害所有数据所有者的权益。三、在信托的管理者和使用者达成协议之后,数据的所有者必须接受,不能觉得价格低就拒绝接受。当然,如果数据的所有者不满意信托的管理者,可以解雇他们另选新人,这就如同可以解雇基金经理或者律师、会计师一样。
数据的继承问题。我们知道任何资产都是可以继承的。在未来,数据作为一种资产如何继承是-一个很重要且不能回避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既无法保证数据所有者的权利,也无法实现虚拟世界里的社会公平。在现实世界里,资产会由指定的继承人来继承,但是在绝大部分国家都要交一笔很高的遗产税。而对于知识产权,则会在其创造者去世后,维持50年或70年的产权,然后它们就属于公共领域的精神财富。对于隐私和机密,通常会在若干年后解密,这样可以让后人有知情权,最大化社会的福祉。这些做法都是人类经过上千年的文明演化形成的传统。在未来的虚拟世界中,这些做法可能会被保留,或者在变通后得到保留。但同时,为了保证虚拟社会的整体利益,大家还会达成元宇宙中的数据资产继承方案,它可能会涉及一些在现实世界中不存在的问题。比如在现实世界里,一笔钱不可能不减少地同时给两个继承人,如果要分给两个人,每个人只能获得一半,但是在虚拟世界里,有些数据你可以同时给两个人,这时每个人该拥有和原先所有者同样的权利,还是各有一半的权利,就是一个新的问题。这类问题,需要在构建元宇宙的过程中慢慢发现、慢慢解决。
未来的世界是什么样的,我们谁也无法准确预言,但我相信有一件事是必然发生,而且正在发生的,那就是虚拟世界的重要性日益显著,而围绕这个目的重构经济也势在必行。在现实的商业社会中,最重要的资源是资本;在未来的元宇宙中,重要的资源除了资本,还多了数据。如何将现在零散的、管理混乱的数据变成可以投资的资产和可赢利的资本,是未来一定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商机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