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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犯罪推定明知规则的适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10 13:26:11   浏览次数:14  发布人:6a6c****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由于毒品犯罪具有隐蔽性高、取证难度大、直接证据少等特点,行为人到案后往往辩称对行为对象系毒品缺乏认知。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如何运用推定明知规则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有必要予以探讨分析。主观明知的内涵一是明知的对象。认定行为人构成毒品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的物品为毒品。关于明知系毒品的具体对象,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行为对象具有毒品属性即

    由于毒品犯罪具有隐蔽性高、取证难度大、直接证据少等特点,行为人到案后往往辩称对行为对象系毒品缺乏认知。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如何运用推定明知规则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有必要予以探讨分析。

    主观明知的内涵

    一是明知的对象。认定行为人构成毒品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的物品为毒品。关于明知系毒品的具体对象,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行为对象具有毒品属性即可,不要求对毒品的种类、名称等有明确认知;也有观点认为行为人不仅要认识到行为对象为毒品,还要对毒品的种类、名称等有明确认知;还有观点认为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行为对象系违禁品,客观上实施了毒品犯罪,即可构成毒品犯罪。笔者认为,认定毒品犯罪,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对象具有毒品属性即可,不要求对毒品的种类、名称等有明确认识,否则将导致案件证明标准过高,不利于犯罪打击,且与当前新型毒品犯罪泛滥的形势亦不相适应。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对象为国家管制的违禁品而实施相关行为的,能否认定为具有毒品的明知?该问题在涉麻精药品、新型毒品犯罪中较为常见,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所认识的行为对象是毒品之外的其他违禁品,则不能认定具有毒品的明知,可按照其他犯罪作出认定。如果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对象可能是毒品,则可综合在案证据依法作出认定。

    二是明知的程度。关于毒品犯罪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存在“知道和应当知道”“确知和实知”“证明的明知和推定的明知”“知道、应当知道和可能知道”等观点。目前主流观点为“知道和应当知道”说,其中“知道”是指行为人明确供认知道是毒品,或者行为人虽然否认知道是毒品但根据同案犯指认、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其知道是毒品的情形,属于客观事实上的明知;“应当知道”则是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等间接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之后推定其知道是毒品的情形,属于法律事实上的明知。从这个意义上说,“应当知道”与推定明知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如何推定主观明知

    在行为人“零口供”、不如实供述,且又缺乏直接证据证实行为人明知系毒品的案件中,如何通过推定的方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是司法实务的难题。针对这一问题,中央政法机关出台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等司法文件列举了多种推定明知的情形。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现符合上述司法文件所列情形,且无相反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情或确系被蒙骗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是毒品。在具体运用推定明知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全面细致审查证实基础事实的证据。推定明知的基础事实主要是行为人的异常行为表现,要确保推定事实准确可靠,首先要求证实行为人存在异常行为表现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比如,行为人具有“未如实申报”的行为表现,办案人则需重点审查相关证据,以确认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等场所是否履行告知程序、是否已告知申报要求及法律责任、告知的方式和内容、行为人是否知晓告知事项、行为人是否如实申报、未如实申报的原因等内容。


    二是判断行为人异常行为表现的多寡。行为人的异常行为的多少直接影响认定明知可能性的程度,一般而言,异常行为表现越多,推定明知错误的风险概率越小。这就要求办案人必须对案情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分析,尽量甄别出所有的异常行为表现作为判断的基础,查证的异常行为表现形式越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就越明显,行为人对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就越容易认定。


    三是综合全案证据构建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的逻辑关联。明知作为犯罪主观构成要件的要素,在证明标准上需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为人具有异常行为表现只是推定明知的基础,有异常行为并不直接等同于主观明知,还需要办案人结合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的方式、过程及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以及行为人的年龄、文化程度、生活状况、职业背景、是否有毒品违法犯罪经历及与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等情况,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综合分析判断,确保运用推定得出的明知结论具有唯一性。


    四是排除行为人辩解的合理性和其他可能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均强调,虽然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列举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给出合理解释,或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情或者确系被蒙骗的,就不应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是毒品”,除非有证据能排除行为人对其行为所作解释的合理性。因此,在运用推定方法认定主观明知时,应当认真审查被告人的辩解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存在被蒙骗的可能性等,并在心证上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否则应坚持存疑从无的原则不予认定。

    如何避免推定明知错误

    推定明知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办案实践中主观明知认定难题,但推定明知不等于“直接明知”,如果推定明知运用不当,极易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例如,甲系一名货车司机,因行驶线路固定,毒品犯罪分子掌握了其行驶路线及车辆经停规律,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装有毒品的包裹藏匿在其车辆底盘隐蔽处,并约定待车辆行至某处后由下家接应人员将包裹偷偷取走,从而实现毒品转移的目的。当日,甲驾车行至某检查站时,遇到执法人员检查,因车辆存在超载问题,甲为避免被查获而驾车冲卡,后被执法人员截获,并在其车辆底盘处发现装有毒品的包裹。从甲的行为表现来看,其存在“采取高度隐蔽方式运输”“抗拒检查”等异常行为表现,且在其车辆隐蔽处确实发现毒品,如果不进行认真细致审查即推定得出甲明知毒品的结论,显然是与事实不符的。为避免推定明知错误,在办案实践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注重证据补强。推定明知只是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方式之一,办案实践中应避免过于依赖推定明知的倾向,而是要穷尽证据收集手段,尽可能全面收集固定能够证实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各类证据,通过证据补强,提高推定明知结论的准确性,坚决杜绝以推定之名行简化证明之实,甚至降低证明标准,以防发生冤假错案。


    二是重视反向证据的审查。根据前述文件规定,推定得出的结论是可以通过被告人的反证来推翻的。因此办案人在运用推定的过程中,既要重视从正面角度分析有利于明知认定的因素,又要重视对反向证据的审查,坚决杜绝为得出推定结论而忽视相反的因素。此外,反向证据只要达到优势证据标准,能够对推定结论产生合理怀疑即可,避免行为人因举证困难而陷入“有口难辩”的不利境地。以前述案例为例,因甲对他人在自己车内藏匿毒品不知情,要求其提供不知情的证据确属困难,但如果能够查证甲驾驶车辆确实存在超载问题,则可以对其“抗拒检查”行为作出合理解释,进而对甲的异常行为产生合理怀疑。


    三是充分考虑个案及个体差异。《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所列情形,是在总结毒品犯罪常见行为表现的基础上归纳形成的类型化模式。一般而言,行为人具备上述行为表现的,可以推定明知。但在司法实务中,具体个案及行为人情况千差万别,从常人视角得出的异常行为在特殊情形下可能并不异常,办案人员在审查时需要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例外情形,避免先入为主甚至酿成错案。

    (作者肖先华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检察官;邵明振系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内容来源:中国禁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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