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想以成本价
购买毒品自己吸食
所以才开车送他们去进货
怎么就成贩毒了?”
2024年6月
吴某甲、吴某乙、梅某等人
共同商议
由梅某联系上线
吴某甲充当中间商赚取差价
吴某乙则充当司机
驾车载几人前往江西
购买依托咪酯烟弹吸食或贩卖
经查,吴某甲以250元的单价
从梅某上线手中
购买了30个依托咪酯烟弹
先后分8次贩卖给他人
其中一次
便是以每个250元的成本价
贩卖给吴某乙4个
另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在
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某酒店房间
2次容留他人
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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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了用成本价
购买毒品自己吸食
所以帮吴某甲开车
去江西购买毒品
怎么就构成贩卖毒品罪了?”
吴某乙对自己为何触犯刑法
困惑不已
明明车内
一同前往购买毒品的有6人
却只有自己与贩卖毒品的吴某甲
和帮助联系上线的梅某
一同构成贩卖毒品的共犯?
承办检察官解释
“刑法第25条第一款之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
共同故意犯罪
根据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及立案追诉标准
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
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
或者以贩卖为目的
而非法收买的行为
吴某乙在明知
吴某甲贩卖毒品的情况下
还为其开车
是一种帮助行为
不同于其他人员单纯共乘行为
因此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听完检察官释法说理
吴某乙才恍然大悟
原来自己每一次“帮忙”
都在为吴某甲的犯罪行为
“添砖加瓦”
也把自己推向了犯罪的深渊
近日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对吴某甲提起公诉
以贩卖毒品罪
对吴某乙、梅某提起公诉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来源:湖北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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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