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药店从业人员的禁毒意识,12月24日,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深入辖区药店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nload="this.removeAttribute('width'); this.removeAttribute('height'); this.removeAttribute('onload');" />
活动中,民警向药店从业人员发放禁毒宣传资料,面对面宣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并告知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销售管理登记等制度,严防管制类药品非法流失,防止药品变“毒品”,共同为群众生命健康保驾护航。
nload="this.removeAttribute('width'); this.removeAttribute('height'); this.removeAttribute('onload');" />
nload="this.removeAttribute('width'); this.removeAttribute('height'); this.removeAttribute('onload');"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成瘾性替代物质管理信息共享、流向追溯、责任倒查机制。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二十条 药品零售者应当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等有相关限制规定的药品,严格执行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柜专人管理等规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上述药品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出售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有相关限制规定的药品被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医疗机构应当如实登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有相关限制规定药品的处方开具、调配使用、销毁处置等情况,发现开具、调配的药品超过正常医疗需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开具、调配。
药品零售者,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药品零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第二类精神药品等有相关限制规定的药品超过正常医疗需求,被大量、多次购买,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生产、销售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有相关限制规定的药品被用于非法目的,未按照规定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开具、调配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有相关限制规定的药品超过正常医疗需求,未按照规定立即停止开具、调配并报告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哈密市伊州区禁毒办
编辑:田文婷 审核:周中南、张海鑫 签发:窦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