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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男子走私、运输、贩卖“迷药”获刑
2025-05-10 12:07  浏览:480  搜索引擎搜索“手机展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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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逐渐成为毒品犯罪联络的重要渠道,借助网络实施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案件频繁发生。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网络购买并销售麻精药品的走私、运输、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满某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2021年至2023年,被告人满某在家中,通过某境外软件与境外卖家取得联系,购买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三唑仑和咪达唑仑。境外卖家通过快递寄至满某提供的地址。其间,满某多次将三唑仑和咪达唑仑贩卖给杨某,并将部分三唑仑和咪达唑仑放在日常生活物品中,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

2023年9月5日,民警将满某查获归案,并在其家中查获疑似毒品的药片、胶囊、液体等。经鉴定,其中部分药片检出三唑仑及咪达唑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满某明知三唑仑、咪达唑仑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违反国家精神麻醉药品管理规定和海关监管规定,从境外走私入境后多次贩卖、运输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法院综合被告人满某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满某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满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三唑仑和咪达唑仑属于已被国家管制,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具有精神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

本案中,被告人满某走私、贩卖、运输的三唑仑和咪达唑仑不是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用途,而是满足其和购买人体验另类快感等用途,属于滥用,故涉案的三唑仑和咪达唑仑被认定为毒品。

法官提醒,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受国家严格管制,个人私自购买并滥用这类药品,不仅会严重损害身体健康,还将面临法律的严惩。与此同时,海关缉私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查缉,紧盯重点渠道,加强对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关于麻精药品的查缉工作,筑牢麻精药品监管防线,让毒品犯罪无机可乘,共建和谐治安环境。

【来源:新京报】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提醒您: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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