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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需要打好组合拳︱法经兵言
2022-02-07 20:48  浏览:117  搜索引擎搜索“手机展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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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国家发改委牵头8部门发布《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从健全完善规则制度、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优化发展环境、增强创新发展能力、赋能经济转型发展和保障措施等六方面提出意见。其中就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做了专门规定。1月20日,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满帮、货拉拉、滴滴货运、快狗打车等4家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公司进行约谈,对滴滴出行、曹操出行、T3出行、美团出行等4家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提醒,这可以被认为是对《意见》中所提及的新就业形态平台治理工作的积极响应。

当前,我国新就业形态已涉及两亿多人,“新就业+平台经济”模式逐渐形成新业态、新产业。但同时,新就业亦引发了诸多社会风险,譬如,一些共享经济平台,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基于用工管理不规范导致的人身财产利益损害事件。

为此,应厘清新就业形态的具体类型与特征,清晰识别其法治风险,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培育及权益保障多维体系,加强平台用工多场景合规与行政监管,促进新就业市场更加健康、稳定地发展。

新就业形态用工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新就业形态中的基本主体包括具有新个体经济特征的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各类共享经济平台化用工企业(共享经济用工平台)、为共享经济平台用工提供服务的企业或平台企业(共享经济用工服务平台),以及政府税收、社保、市监、工信、网信等监管部门。相较传统用工模式,新就业形态下的主体类型较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监管依据和边界模糊。

一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劳动权益保障与提升就业机会上的矛盾加剧。在新就业形态代表性场景中,网络主播、外卖配送员、家政装修工人等通过集中办理个体工商执照,成为“收益自决、风险自担”的市场主体,享受国家在共享经济等方面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较快较直接地提升劳务报酬。同时,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同用工企业等劳务需求方之间,为市场化的“合作关系”,而非现行劳动法下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故当劳动者出现人身伤害或第三人权益侵害时,缺乏用工企业责任为担保的劳务行为极易引发赔偿纠纷。货拉拉坠车事件、外卖员事故频发、网络博主过劳死等,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新个体劳动者缺乏明确法律属性定位及保护的困境,应引起社会高度重视。

二是共享经济用工服务平台在降低用工成本与获取政策红利间的界限不明。不同于通常理解上的平台企业,共享经济用工服务平台提供的信息撮合范围更广、承担角色更多。目前,全国有代表性的云账户、薪行家、薪福社等能为骑手、保洁、主播等新个体劳动者提供自主择业、收入支付、税费代缴等一站式服务,其用户涵盖新就业劳动者、用工企业、政府部门,且实质性地承担了各端的部分属性与功能,如承接外包劳务、分派用工订单、代缴个税社保等。

此外,该类服务平台具有一定体量的“资金池”,以便定期支付报酬或储备劳务保证金。此类平台在确实缓解就业压力、降低用工成本之余,其依托短期政策红利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基础,代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正当性与稳定性,亟待由更高位阶的全国性的法规政策予以进一步规定与细化。

“分级分类”施策,助力新就业业态规范持续健康发展

当前,平台化、灵活性的新就业形态是实现稳就业的重要载体,占城镇就业人员总量的40%以上,其中大部分选择了依托互联网的新就业形态。故此,针对当前新业态形态中的各类主体,在总体方向上,按照应用场景、具体行业领域,及专业技能类型等标准进行“分级分类”施策,助力新就业业态规范持续健康发展。

第一,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根据其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工种等“劳动标签”进行首层分级。家装、外卖、物流等高危行业强制提高用工安保义务,应以劳动法认定的“劳务关系”为准签署用工协议,室内保洁、带货主播和网课老师等,对应灵活劳务等级逐次承担用工风险,引导劳资双方在适配的权责界限内达成合意。

第二,共享经济用工服务平台按照其从事的业务领域与掌握的数据体量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单纯从事信息撮合、提供交易机会的平台,以现有网络平台服务管理相关法规进行包容审慎监管;对用户较多、市场份额较大,且主营业务具有公共管理属性的服务平台,则应严格执照审批核查标准,特别对代征代缴个税社保、管理用户闲置资金等行为,须进行事前审慎监管与事中积极监管,严防敏感信息泄露、挪用资金洗钱等违法风险。

第三,共享经济用工平台与政府相关部门须及时跟进新就业形态的发展,调整经营决策与监管政策。重点针对吸纳了大量灵活就业的外卖、网约车司机、直播行业,企业端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素质培养,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人员关注自身健康和长远发展,帮助其从业者解决只能吃“青春饭”的问题;税收、社保、市监、工信、网信等部门在调整灵活用工产业政策时,在法治程序下最大限度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对确需更改的就业指导政策,应同新个体劳动者、用工企业、服务平台等多方代表进行有效沟通,在科学论证听证、公开征求意见后再行实施。

多措并举助力新就业各新业态发展

多措并举助力新就业各新业态发展,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其一,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技能培育及权益保障多维体系。

一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需主动提升职业自觉和法治素养。当前,灵活就业吸纳的大量劳动力受教育程度有限,从业者过度关注实际收入忽视劳动安全,更无长远职业规划。从权利义务对等角度而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享受市场化高收益的同时,不应再要求适配基于人身从属关系的全额劳动权益保障。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主观上要对劳动(劳务)关系工作抑或合作关系工作有所辨别,结合自身健康状况、技能水平选择适当的工作强度。

二是对具有劳动力要素调配功能的共享经济用工服务平台和共享经济用工平台,出台灵活就业岗前培训强制规定,进一步帮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明确自身属性定位、可能承担的职业风险。重点解决大龄劳动力群体的“数字鸿沟”问题、高危高强度行业的“青春饭”问题、短期临时用工的“放鸽子”问题。具体可通过用工APP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免费在线课程和就业指导视频资料,不定期推送供劳动者岗前学习的“数字学堂”或“技能考试”,完善用工评价绩效机制和劳动过程数字记录设施等。

三是调整现行社保政策法规体系适应新就业形态用工新特点。由社保部门牵头建立没有劳动关系也可以缴纳社会保险的政策法规体系,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保尽保”。建议对风险类型较大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强制参保,如工伤、失业保险,风险较小的社会保险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参保,如生育保险。在社保管辖上,破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户籍门槛,参保地可逐步向劳动行为实际发生地或代缴平台所在地倾斜。在缴费周期上,可设计月缴、季缴、年缴等多种缴费方式。同时,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加快建立个人社保账户和建立全国统筹的社保机制和数据库,确保全国社保大数据信息互联互通。

其二,明确共享经济用工服务平台多场景合规发展的监管依据。

一是健全新就业形态用工税收政策法规。中央层面在税收法定、减税降费、社保入税、数据治税等总体要求下,及时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统一各地个税代征授权的审批标准及督查规程。地方层面,因地制宜设置本地新就业形态用工服务平台税收优惠专项扶持政策法规,并根据劳动力就业数据为衡量指标,配合转移支付平衡区域财政收支,避免平台利用税收优惠实施监管套利;技术层面,鼓励新就业形态用工产业头部平台利用税收大数据辅助有关部门分析、识别新业态潜在高风险行为,及时提出法律应对建议。

二是创新新就业形态用工新型劳动关系。建议对现行劳动法体系进行更新,研究制定更具针对性的灵活用工立法,为新个体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及行为后果提供认定依据。在厘清不同场景下个体劳动者的收入来源、工种属性、劳动强度、责任分配、侵权救济等评价要素后,划清新个体劳动者与灵活用工服务平台间的权利义务边界,明确平台责任类型及必要限度。通过法律强制规定,提升新就业形态用工服务平台事前注意义务,平台应根据从业环境分别设置劳动合作协议,对属于高风险职业的劳动者无论为自然人或个体经营者原则上提供劳务合同,在充分提示责任风险后可根据劳动者自愿签署劳务承包合同。

三是新就业形态领域各新业态应在法治引领下进一步推动政府、个人、企业、社会形成合力。监管部门集中精力把握新就业形态用工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数据要素,放权市场、专精本职、提升服务;在政府指导下成立工会组织,代表新就业形态广大从业人员发声、维权;新就业形态用工服务平台及用工企业成立行业协会组织积极拓宽劳资双方沟通渠道,听取劳动者迫切诉求。在此基础上,建立由监管部门、新就业劳动者工会、行业协会构成的灵活用工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积极性,保障新就业形态领域各新业态健康发展。

(陈兵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发布人:5ea3****    IP:139.201.61.***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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