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二审胜诉,实现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零的突破”。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四川高院”)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提起的原告杨某诉阙某等操纵恒康医疗股票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一审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投服中心表示,这是1999年《证券法》颁布以来,全国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第一单投资者胜诉的判决,为投资者保护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开启新的里程。
“在本案之前,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索赔普遍存在立案难、诉讼请求难支持的问题,因为法院认为认定民事赔偿责任和损失的计算数额缺乏依据。”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周文平称,基于本案件的特殊性,一审法院最终认为此案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与虚假陈述行为具有相似性,可以参考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方式计算本案投资人之损失。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程晓鸣表示,期望更多法院能够接受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并根据个案情况确定投资者损失计算方式、因果关系等,为将来的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提供司法实践经验。
确定损失计算方式成关键
“从2018年8月案件一审立案,到2021年2月收到二审判决书,已经过去2年6个月。第一次接触委托人杨某本人,他正身陷股票投资亏损的泥潭。到2021年他已因投资基金赚取了丰厚的收益,我们也和当事人成为了朋友。”程晓鸣感叹称。
2017年8月,中国证监会就蝶彩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蝶彩资产”)、蝶彩资产实际控制人谢风华与恒康医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阙文彬合谋操纵恒康医疗股票案作出了行政处罚,此案被列为2017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之一。
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阙文彬与蝶彩资产、谢风华合谋,利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的信息优势,控制恒康医疗密集发布利好信息,人为操纵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点,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对恒康医疗不利的信息,夸大恒康医疗研发能力,选择时点披露恒康医疗已有的重大利好信息,借“市值管理”名义,行操纵股价之实。通过上述一系列信息披露的综合起效,客观上误导了投资者,影响了“恒康医疗”股价,实现了阙文彬高价减持“恒康医疗”的目的。
“我们注意到该案属典型信息型操纵,决定探索拓展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类型,开启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责任新局面,于是委派律师,支持原告杨某提起支持诉讼。”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称。
周文平表示,在此案之前,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索赔普遍存在立案难、诉讼请求难支持的问题。因为法院通常认为“对于操纵证券市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虚假陈述与操纵证券市场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两者在违法主体、行为表现、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方面均不同,投资人要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损失的计算数额,缺乏依据。”
投服中心与律师探讨后认为,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股价偏离真实的市场价,应采用真实价格与实际买入价之间的差额计算投资者损失,参考申万中药三级指数涨跌幅计算出拟制“真实价格”作为市场价格,以损益相抵原则计算原告损失金额。
“庭审后经过与主审法官多次沟通,主审法官认为该种拟制的‘真实价格’计算投资人损失过于冒进,基于本案件的特殊性,一审法院最终认为本案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与虚假陈述行为具有相似性,可以参考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方式计算本案投资人之损失。”周文平称。
“虽有突破尚存遗憾”
2018年8月,该案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成都中院”)受理,2019年7月第一次开庭,2019年11月因被告申请二次开庭。此案经历被告管辖权异议、被告对管辖裁定上诉、追加被告、公告送达等多项程序后,2019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一审宣判。
判决认定,被告在2013年5月9日至7月4日期间实施了操纵恒康医疗公司股价的行为;原告投资被操纵的证券虽存在损失,但主张的损失计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据,参考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计算出原告损失为5632元;原告在被告操纵市场行为期间买入并在操纵市场结束后卖出恒康医疗股票产生亏损,参考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显然具有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据第一财经了解,2020年12月,二审开庭时,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在操纵期间内实施了操纵市场行为、原告买卖恒康医疗公司股票是否存在损失及如何计算、原告损失与被告操纵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2021年1月15日,四川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一审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历经两年多的司法程序,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终获胜诉判决。
“在我们将终审判决书发送给委托人时,其对案件有最终的判决而感到欣慰,但其对该案件的感悟仍是‘中小散户太难了’。”程晓鸣称。
程晓鸣同时表示,通过该案的审理及与主审法官的沟通,结合该案之前的其他司法案件,可以看出,法院对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索赔案件非常谨慎。在没有明确的关于操纵证券市场民事索赔损失计算方式的规则出台前,各个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关于损失计算方式、因果关系等都将个案分析,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考虚假陈述纠纷的因果关系、损失计算方式,并决定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
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称,该案实现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零的突破”,针对操纵市场违法行为民事赔偿中的案件管辖、侵权人责任划分等法律问题给出了解决思路,认可了操纵市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对进一步推动证券违法行为民事赔偿司法实践意义重大。但此案所涉就损失计算方法等问题仍存争议,未来仍有较大的探索空间。
他同时称,2020年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案正是对上述规定的有力呼应和生动实践。
关于下一步,投服中心表示,该中心将与立法、司法、学界等各方紧密合作,拓展证券侵权行为民事案件类型,继续择机开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个案探索,呼吁和推动相关法律规则出台与完善,从而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助力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