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闻
落实落细医师执业安全保障
2022-09-08 20:23  浏览:1126  搜索引擎搜索“手机展会网”
温馨提示:信息一旦丢失不一定找得到,请务必收藏信息以备急用!本站所有信息均是注册会员发布如遇到侵权请联系文章中的联系方式或客服删除!
联系我时,请说明是在手机展会网看到的信息,谢谢。
展会发布 展会网站大全 报名观展合作 软文发布

暴力伤医事件的发生,侵害了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如果医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将会妨碍医师队伍的稳定和发展,对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也不利。如何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务人员的执业安全,已经成为近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

保障医师执业安全相关法条更加具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作了相应规定,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也强调,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开篇便明确“保障医师合法权益”,体现出国家对医师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医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本条规定了政府、医疗卫生机构、公民个人及社会不同层面对于保障医师执业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职责和责任,明确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的职责,强调依法维权、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性,从制度法律层面进一步改善医师的执业环境,保障医师应有的安全感和职业尊严,最终确保患者的医疗安全,促进医患和谐。

《医师法》第五章“保障措施”,不仅就保障医师执业安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还对医师的执业防护和工伤保险待遇、保护医师健康的措施、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因地制宜探索更多保障措施

在保障医师执业安全、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方面,各地因地制宜,加强协同治理,有不少好的探索和实践。

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以维护医院安全秩序,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为立法目的,按照医警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共同维护的工作原则,聚焦医疗安全秩序管理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症结,很多亮点值得借鉴。

《管理规定》要求,对醉酒、精神或行为异常并有暴力倾向等就诊人员,医院可以安排治安保卫人员协助医务人员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对有涉医违法犯罪前科和多次来医院无理取闹,或者扬言实施暴力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发现后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先进行法治宣教,告知其不得有违法行为;在其承诺遵守医院管理规定后,由医院治安保卫人员陪诊监督,直至其离开医院。

《管理规定》明确,进入医院人员有接受安检义务,严禁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以及菜刀、斧头、棍棒等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禁带物品进入医院。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有权拒绝进入。

《管理规定》指出,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回避对就诊人员的诊疗;在不危及就诊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医院可以暂停诊疗;影响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诊疗。

《管理规定》明确,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高风险就诊人员信息、涉医110警情和涉医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人数据等信息。

相信随着《医师法》的不断推进,医师的执业安全和各项合法权益会进一步得到保障和落实。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医务人员执业安全,本质上是在保障患者成为最终和最大的受益者,这是和谐医患关系的内在必然要求,也是医学最正确的价值取向。


文:北京积水潭医院门诊部主任 陈伟

编辑:于梦非 肖薇

校对:杨真宇

审核:徐秉楠 闫龑


发布人:9228****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展会推荐
让朕来说2句
评论
收藏
点赞
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