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巨人”企业核心技术被偷了
内蒙古呼伦贝尔: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过程中帮助企业堵塞漏洞,守护“创新之火”
11月初,从法院得知周某、赵某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缓刑,并3年内禁止从事相关活动,判决已生效的消息后,办理该案的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检察院检察官王红长长地舒了一口气。这是她从业近10年来办理的首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也是内蒙古检察机关首次办理此类案件。
公司高管携商业秘密另起炉灶
呼伦贝尔大草原是世界著名的牧场,这里诞生了众多农牧机具制造企业,内蒙古某农牧业装备公司(以下简称装备公司)就是其中的佼佼者。该公司主要经营、研发、制造、销售牧草、秸秆系列收获机械,是呼伦贝尔为数不多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2021年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企业自主研发的某型号圆捆打捆机获得呼伦贝尔市科学进步二等奖,并以其独特性、新颖性、实用性成为企业的拳头产品,受到牧民的广泛欢迎,是市场炙手可热的农牧业机械之一。
2014年,大学毕业的赵某入职这家装备公司,从事研发工作,2021年底担任研发部部长。2019年7月,周某入职这家公司,10个月后担任了总经理。两人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两个颇有能力的年轻人在装备公司如鱼得水,为企业的发展作出了不小的贡献,尤其是周某。企业为了留心留人,让周某拥有了公司的部分股权。
随着业务的娴熟和对市场的了解,周某的工作愈发游刃有余。2022年初,周某因与装备公司领导在经营理念上有一些冲突,产生了单干的想法,并向赵某抛出了橄榄枝。
2022年6月,准备离职前,周某曾试图与装备公司沟通,让装备公司以技术入股自己的新公司,遭到了拒绝。随后,赵某在周某的授意下,未经授权擅自进入公司涉密电脑,非法复制、解密核心技术资料。
公安机关扣押的25台打捆机。
同年7月4日,周某、赵某从装备公司离职。离职当月,周某先后注册成立了6家公司,主要生产、经营与装备公司类似的牧草、秸秆系列收获机械。周某、赵某通过直接使用或者部分修改窃取的装备公司核心技术图纸,委托多家企业进行零部件加工,并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加工组装,生产出25台同批次打捆机,并计划每台售价12.5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这25台打捆机进行了扣押。
揪住“鉴定”这个关键点精准办案
2022年7月27日,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接到装备公司报案,装备公司称发现公司保密电脑中的涉密产品资料被人盗取。次日,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该案系内蒙古地区近年来发生的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在自治区检察院的指导下依法提前介入。
呼伦贝尔市检察院积极开展引导侦查工作,并推动公安机关追赃挽损,追查、扣押运往外地试验的3台打捆机,核查计划生产的打捆机中已加工零部件是否包含侵权信息。
因案情疑难复杂,2023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与自治区检察院对该案联合挂牌督办。自治区检察院充分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积极加强对下指导。
2月9日,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见到了两位身陷囹圄的年轻人。“两人都没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违法性,以为只是违反了商业道德,他们甚至还在询问怎样才能免除刑事处罚。”办案检察官对初次见面印象深刻,“十分遗憾,他们有知识、有想法、有拼劲,却不了解知识产权 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更没有考虑装备公司的商业秘密凝聚了多少人的心血、关系到多少工人的生存,只想着自己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在市场上分一杯羹,挣到人生的‘第一桶金’。”
2月13日,呼伦贝尔市检察院依法对周某、赵某批准逮捕。
回忆起办理这起案件时面临的难题,办案检察官表示,周某、赵某两人窃取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明确的,案件的疑问主要集中在当事人虽然拿到了涉案商业秘密并使用,但公安机关查办迅速,尚未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损失。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
要想精准办案,就必须揪住“鉴定”这个关键点。办案检察官第一时间查阅相关司法解释,发现可以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损失,但因被害单位并未对外授权其他单位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确定合理许可使用费必须由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经过沟通,公安机关组织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并调取被害单位科研花费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经鉴定,装备公司的“打捆机技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公司已对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经评估,该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在以2022年6月24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418.9万元。周某、赵某窃取及用于生产零部件、侵权产品中包含的技术信息与上述密点技术信息实质相同。
其间,办案检察官还与鉴定人就专业名词意义、法律依据进行了多次交流,“研究透了才能十拿十稳。”办案检察官表示。
惩罚犯罪也要护航民企发展
4月13日,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以周某、赵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呼伦贝尔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针对赵某辩护人提出的涉案技术信息在案发时已为公众所知悉的辩护意见,该院重点引导公安机关补强涉案密点技术信息是不为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的证据。
“在办案中,我们了解到装备公司对周某、赵某还是很顾念旧情的,并不愿两人受到重罚,但提出要收回周某在公司的股权,希望两人不再从事此类工作,还提出如果5年内没有侵权,赵某可以不再进行赔偿。”办案检察官在依法追诉犯罪的同时,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引导装备公司实质性参与诉讼。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最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单位达成谅解协议。
7月12日,呼伦贝尔市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周某、赵某提起公诉,结合民事赔偿及认罪认罚情况,对周某、赵某提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对二被告人适用禁止令,防止企业合法权益再次受损。
8月24日,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赵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资产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损失的定案依据。对此,公诉人表示,从保密措施上看,装备公司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方式;从侵权模式上看,赵某利用公司更换服务器时非法拷贝涉案密点技术信息图纸,并在离职交接时故意隐匿,其行为构成“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形;从损失数额上看,评估报告采取的收益法,充分考量涉案商业秘密剩余经济寿命期、折现率、技术贡献率,以及装备公司相关产品的技术、市场、经营、财务等因素,得出在一定经营规模下的公允价值,评估方式科学、合理、审慎。该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其间,法庭充分听取了权利人代表意见,推动权利人代表在庭审活动中全面掌握指控犯罪、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情况,以便获得权利人的理解与支持。
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在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联系点。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组织全区12个分市院知识产权检察业务骨干进行了现场观摩。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主任黄凯表示:“这次庭审观摩是全区知识产权检察业务骨干的一次知识盛宴。通过观摩,提升了检察官办理新类型案件的信心,对破解新类型案件办理难题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10月16日,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各并处罚金10万元、5万元;3年内禁止从事圆捆打捆机制造的相关活动。二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精准护航,守护企业“创新之火”,为企业发展增添亮色,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并没有局限于就案办案。为堵塞装备公司管理漏洞,助力长远发展,11月23日,该院向该公司制发了检察建议,帮助完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提升企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同时将该公司纳入该院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联系点”。不久前,该院知识产权检察官又走进企业,开展了送法进企业活动。
发挥检察职能
助力企业创新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凝聚了企业在经营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关系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商业秘密,严重损害了企业利益,妨碍了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依法必须严惩。我院办理的周某、赵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是内蒙古地区近年来办理的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为确保高质效办好该案,我院在案件立案侦查之初通过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强化能动履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耐心释法说理,推动认罪认罚,引导被告人与权利人达成和解,赔偿经济损失。为防止企业合法权益再次受损,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建议适用禁止令,助力修复受损的社会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依法精准指控犯罪的同时,我院聚焦强化综合履职,将权利人装备公司纳入“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联络点”,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并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书,提出明晰企业商业秘密范围、强化涉密人员管理、完善保密管理措施、加强员工法治教育四方面建议,帮助企业完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提升企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保障企业长足发展。
今后,呼伦贝尔市检察机关将立足我市经济发展现实需要,依法精准指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助力保护企业创新发展,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作者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秦虎)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沈静芳 张利东 韩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