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朱雅萌
为人民司法,为对外开放护航。
国际商事法庭是新时代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加强国际法治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公正高效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重大举措。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服务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切实提升涉外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现代化的指示要求,3月15日、3月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和浙江省委编办批准,杭州国际商事法庭和宁波国际商事法庭正式挂牌成立。
据悉,这是继江苏、北京、四川、吉林、福建、广西6个省、市、自治区成立8家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后,首次在浙江省挂牌的全国第9家和第10家国际商事法庭。
顺应时代、服务大局的现实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广东深圳、陕西西安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标志着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进入新阶段。2020年以来,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北京国际商事法庭、成都国际商事法庭等相继成立,开启了地方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新篇章。浙江作为“三个地”“重要窗口”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开放程度走在全国前列,是地方国际商事法庭设立的必选项。
近年来,杭州市充分发挥“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的叠加优势,不断深化对外开放,并获得国家多项试点,外贸外资数据和成果走在全国全省前列。2011年9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成立以来,积极践行国际商事法庭所需的精品战略、履行国际商事法庭所需的保障职能、笃行国际商事法庭所需的解纷职责,逐步形成了以杭州中院为中心向基层法院辐射并兼顾经济发展差异的涉外民商事审判市域工作格局。其也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20年度“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同年荣获杭州市委、市政府表彰“在2019年度全市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发展的十年间,已具备扩容升级为杭州国际商事法庭的成熟条件。
宁波作为我国重要的沿海开放城市,是“一带一路”战略支点城市,也是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先行者。2011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涉外审判业务庭。多年来,宁波中院在深化涉外审判精品战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激发高质量发展活力等方面大胆探索,屡获佳绩。
“宁波国际商事法庭应运而生,为宁波法院建设更高水平的涉外审判体系注入强大动力。”宁波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宁波国际商事法庭将坚持国际化、专业化、多元化、数字化发展方向,努力打造中国法治形象展示地、涉外争端解决优选地、大保护大服务先行地、智慧涉外审判示范地,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打造一流城市、跻身第一方阵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治护航开放新格局
司法如何护航开放新格局?杭州国际商事法庭和宁波国际商事法庭都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据悉,杭州国际商事法庭将专业审理管辖范围内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深化国际商事争端“一站式”“融解决”,通过数智化手段,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司法服务。
杭州中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杭州国际商事法庭负责人沈励表示,杭州国际商事法庭旨在通过专业化审判,提炼并随案生成新类型典型国际民商事案件裁判要旨;同时,建立和完善跨境电商领域案件管辖和案由识别标准,推动引领跨境电商解纷国际规则形成。
在3月15日揭牌当日,杭州国际商事法庭同步上线了“数智国商”系统。据了解,“数智国商”系统搭建“门户+应用”的框架,锚定“普惠均等、智能高效、一站式融解决”新定位,目前已基本实现诉、裁、调多跨场景协同。未来,“数智国商”系统将逐步迭代升级和功能完善,致力于打造数字化国际商事法庭的“杭州样本”。杭州中院、杭州市贸促会、杭州仲裁委还共同签署了《关于健全完善国际商事争端“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备忘录》。
在跨境诉讼方面,杭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池海江表示,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杭州中院已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等途径,借助跨境在线诉讼方式审结了部分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以视频见证方式简化外国当事人委托手续,提升案件审判效率。
此外,杭州国际商事法庭将以落实国际商事审判精品战略和深化服务保障中心大局为抓手,按照“一法庭、一系统、一基地”功能定位,持续护航开放新格局。
“杭州有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并先后设立了杭州知识产权法庭、杭州破产法庭,杭州国际商事法庭的揭牌,能够形成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多位一体’专业审判庭布局,更好展现杭州法院‘法助共富、法护平安’的头雁担当。”池海江说。
“杭州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委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符合浙江省开放型经济发展和纠纷解决的实际需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吕舸南表示,按照浙江高院的要求,杭州国际商事法庭应从合力打造国际商事“一站式融解决”优选地、全力建设数字赋能国际商事审判优选地、奋力塑造国际商事审判精品成果优选地、倾力构建国际商事审判精英人才优选地等四方面努力,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结合区域优势特色和自贸片区功能定位,在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上示范争先。
宁波作为全国唯一的“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示范区”,近年来,宁波市两级法院大力实施审判精品工程,主动服务保障高水平“走出去”与高质量“引进来”。据了解,宁波国际商事法庭主要负责审理宁波市范围内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该法庭的设立,有助于凝聚司法保护、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的合力,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大幅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区域营商环境。
宁波国际商事法庭将坚持国际化、专业化、多元化、数字化发展方向,努力打造“四个高地” ——
中国法治形象展示地。把握全国唯一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示范区优势,举办年度国际论坛,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提升涉外法治领域话语权。
涉外争端解决优选地。健全涉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探索开展“中立评估调解”,推动国际商事纠纷公正、高效、便利解决。
大保护大服务先行地。与商务局、海事法院、司法局等建立联席机制,构建自贸区宁波片区法律大保护大服务格局,持续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智慧涉外审判示范地。依托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研发基地优势,加强大数据、区块链等前沿技术运用,推动涉外商事审判与智慧法院建设的深度融合。
据悉,下一步,宁波国际商事法庭将以“建设更高水平的涉外审判体系,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为己任,加快推进涉外法治各项工作,为不断扩大宁波涉外司法公信力和影响力贡献司法力量。
“第一案”落槌
3月16日上午,100万份检测试剂引发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当庭宣判,这也是杭州国际商事法庭敲响的“第一槌”。
该案系原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杭州某公司、余某、淳安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杭州某公司通过微信、邮件沟通达成100万份A检测试剂的买卖合同,并于2021年4月1日向杭州某公司支付全部货款204万欧元。杭州某公司因故未能向原告供应A检测试剂后,双方又就B检测试剂的采购进行磋商,原告通过多份订单与杭州某公司达成合计47万份B检测试剂的买卖合意,并已如约交付。后因疫情缓和,检测试剂市场收窄,原告未继续向杭州某公司采购B检测试剂,并要求杭州某公司退回前述204万欧元扣除47万份B检测试剂对应的货款后的余款,杭州某公司拒绝退款。2021年4月21日,杭州某公司的一人股东被告淳安某公司将股权转让给被告余某,余某至今未支付转让对价且与淳安某公司的控股股东系亲属关系。因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杭州某公司退款并支付利息损失,同时判令杭州某公司前股东淳安某公司及现股东余某对杭州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杭州国际商事法庭严格依照涉外诉讼程序,同时适用国际公约和我国国内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杭州某公司向原告退还货款1203400欧元,并支付以1203400欧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从支付价款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余某、淳安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关规定,该案的原告与被告杭州某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后,杭州某公司未交付货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杭州某公司退还货款、支付利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被告淳安某公司与被告余某均未举证证明在各自持股期间,其财产独立于杭州某公司;杭州某公司在收到货款后无正当理由立即作出股权变更,现股东余某未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且与原股东淳安某公司的控股股东存在亲属关系。为防范淳安某公司通过转让公司股权逃避债务,法院认定其与现股东均应对杭州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月16日上午,宁波国际商事法庭揭牌后的首案也在宁波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据悉,该案系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该案的审判对国际商事贸易中交易主体的认定、准据法的适用及域外法查明等均具有指导意义。
2020年8月,某国D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香港F公司发起手套采购订单并付款,后由宁波F公司交付部分货物。2021年3月,香港F公司唯一股东黄某(也系宁波F公司唯一股东)向D公司出具《保证书》一份,表示因新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交付剩余货物,并承诺分5期退还货款合计150余万美元。但黄某及其公司并未按约履行退款义务,D公司遂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宁波F公司、香港F公司、黄某连带返还货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香港F公司返还货款,驳回了D公司其他诉讼请求。D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宁波中院。
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D公司采购订单上所列的卖方为香港F公司,香港F公司接受订单,涉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并自成立时生效,卖方为香港F公司。D公司向香港F公司付款后,香港F公司逾期未交货、未退款,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宁波F公司交付部分货物,属第三人自愿代为履行,不影响卖方主体的确定,不应作为卖方承担退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能否刺破香港F公司的“面纱”,应当适用该公司登记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经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所作的法律查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中的成文法并未对刺破公司面纱作出具体规定,法院判例的裁判重点在于查明当事人是否存在逃避债务、欺诈、隐瞒等非法目的。现D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香港F公司与黄某实施了欺诈或逃避法律义务的行为,故并无必要刺破香港F公司的“面纱”,黄某无须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宁波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审判长、宁波中院副院长陈文岳表示,国际贸易、涉港澳台贸易相较于内贸而言,市场不确定因素更多、交易规则更复杂、法律风险应对难度更高,但司法的平等保护不因当事人身份、国别、法域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建议从事国际贸易、涉港澳台贸易的市场主体尽量熟悉不同国家、不同法域的交易规则,提前了解争议解决可能适用的准据法,准确把握交易对象主体信息,做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登记地、实际经营地、合同履行能力等信息的尽职调查;为防止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可以积极寻求有效的担保,比如,投买出口信用保险、开立独立保函等。
新时代新征程,杭州国际商事法庭和宁波国际商事法庭将进一步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发挥法律服务纽带作用,助力打造国际商事审判的“新标杆”。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3年第07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17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