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教授 汪世荣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人民法庭建设。例如,1999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2014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2021年印发了《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最高人民法院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对人民法庭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创建便是人民法院贯彻强基导向、推动人民法庭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意见》规定,“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乡村建设。创建一批‘枫桥式公安派出所’、‘枫桥式人民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落实中央政策要求,先后发布了“枫桥式人民法庭”系列典型案例。202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以“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为主题,推出第四批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集中展示人民法庭立足审判职能、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传承红色司法文化等方面的探索与创新。202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以“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推动诉源治理”为主题,发布了第五批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包括推动源头治理、推进多元解纷、化解涉农纠纷、防治家事纠纷、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探索与创新等60个典型案例。笔者拟结合相关事实和数据,对“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创建路径进行探讨。
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司法需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标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以实现法治为基础。“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就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之下开展的一项具体工作。国家治理现代化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治理体系现代化,二是治理能力现代化。“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创建,对于司法体系现代化的改革、发展,以及司法能力的提高将起到全面推动作用,因此,应把“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创建放在司法现代化背景之下进行定位和理解。中国改革开放四十余年,经济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与此同时,科技的高速发展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也为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在变革的时代,如何保护改革开放的成果,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利,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紧迫任务。人民司法的现代化建设,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社会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起到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人民法庭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要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公平正义,引领社会风尚。通过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与多元治理主体的衔接、联动,推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全面发展进步。如今,扮演社会“稳定器”的司法,较之以往更加重要。重视人民法庭的建设,就是强调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作用,引导群众通过平和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合情、合理、合法解决纠纷,才能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用,“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民间纠纷民间化解,通过共建、共治、共享,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形成社会治理共同体。这就需要通过“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创建,通过高效、便捷、公正的司法服务,加强基层司法供给,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夯实人民司法基层基础
提升司法质效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主动加强与公安、司法、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其他基层国家机关、群众自治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沟通与协作,尊重和支持其依法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积极做好司法确认等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工作。以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治样本和导向指引。加强和规范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联系和沟通,共同维护良好的基层社会秩序。灵活运用公众开放日、观摩庭审、以案释法、判后答疑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通过及时向地方党委、人大报送涉诉矛盾纠纷专项报告,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参与地方社会治理。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需要从观念上调动法官的积极性,提升审判质效,提高法官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能是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回应群众诉求。“枫桥经验”一以贯之的特点是以人为本。只有坚持“组织建设走在预测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四前工作法”,重视预测、预防、预警,未雨绸缪,才能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基层法院如何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人民法庭工作质效的发挥是关键。进行“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创建,只有更好发挥基层司法化解矛盾纠纷职能,主动采取措施,重视预防工作,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纠纷,在社会治理中化被动为主动。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五批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中,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开展人民法庭‘一件事’改革 有效防止‘衍生纠纷’”具有代表性。为了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能,丽水中院将人民法庭的工作融入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中,成为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发展的重要环节,人民法庭的工作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丽水中院依靠党委领导,优化解纷格局,推动市委、各县(市、区)党委召开法院工作会议,将人民法庭工作纳入党政工作大局,形成以镇街党委为核心,人民法庭为支撑,人民调解员、基层干部等共同发挥作用的解纷格局。该院开展人民法庭“一件事”改革,换位思考,从当事人“一件事”的角度看待一起纠纷,努力用最少流程、最强合力、最优服务让矛盾纠纷在源头化解、一次性化解,让正义提速、让群众减负。
优化人民司法的环境和条件
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一项明确的政策。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人民法院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国家立法进程。人民调解制度是基层群众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渠道和途径,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因此,规范诉调对接,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业务指导,是促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在人民司法建设中,文化的塑造同样重要。各地基层法院通过建立调解优先的矛盾纠纷化解文化,“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中国具有悠久的调解传统,“和合”文化源远流长。“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创建,是提升、改善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也能够强化人民法院的基层基础建设,优化司法环境和条件。在建立基层法院指导人民调解的实施机制过程中,位于“枫桥经验”发源地的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为了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确立新思路,建立新制度,落实新措施,大胆探索建立了“四环指导法”:立足审判,延伸触角,紧紧抓住民间纠纷诉前、诉时、诉中、诉后四个环节——“诉前”环节普遍指导,“诉时”环节跟踪指导,“诉中”环节个别指导,“诉后”环节案例指导,制定针对性制度,提高调解效能。
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的优势,推动源头治理减少纠纷,实现高效便捷多元化解纠纷。通过网上立案、开庭、送达一体化建设,各地法院深入推进诉调对接机制,引导建立社会诚信制度,提升司法效能。管理制度健全、公开,制度实施效果好,群众对人民法庭工作评价满意度高,正是“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追求的效果。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便利,体现了“枫桥式人民法庭”的时代特色。通过互联网技术满足当事人诉求,建立公正、高效的人民法庭运行机制,是“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的应有之义。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工作,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创建应站在群众的角度、企业的角度、社会的角度,建设人民满意的法庭,发挥人民法庭在整个基层社会治理中独特、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
总之,在综合社会治理中定位司法的功能,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优化司法环境和条件。“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创建蕴含了法治社会建设、司法文化建设、司法机制建设等多重含义,其关注的更多是司法在综合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评卷人。”只有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赓续“和合”优秀传统文化;坚持党建引领,发挥基层群众、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作用;让当事人参与评判司法效果,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升人民司法公平公正的内在品质,“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建设才能对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效能发挥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本文系陕西省“三秦学者”创新团队项目成果)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3年第20/21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30/331期
编辑/徐畅